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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为民办10件环保实事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为民办10件环保实事的通知
(宁政发[2009]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09年继续为民办好10件环保实事。现就实事内容通知如下:
  一、开展5市机动车排污整治,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对5市城市建成区交通噪声、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集中整治。扩大禁鸣区范围,整治乱鸣笛现象。全面开展机动车简易工况排气检测,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止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使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下降1分贝、机动车尾气定期检测率达到60%以上。(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和5市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二、综合整治城市扬尘污染,规范城市建筑施工和拆迁场地环境管理
  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5市城市建成区扬尘污染进行集中整治,重点对建筑施工、房屋拆迁作业和大型车辆货物运输等,采取洒水、覆盖、遮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产生,降低城市大气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使城市居民生活环境进一步改善。(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和5市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三、继续推进村庄环境治理,解决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组织编制《全区农村环境整治规划》,通过“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方式,开展50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配备农村垃圾转运车60辆,建设垃圾池5000个,重点支持生态移民新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系统建设。创建15个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10个自治区级生态村。(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卫生厅等部门和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四、开展农村集中饮用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对100处农村重点水源地进行有效保护
  在全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普查和环境评估的基础上,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制定《宁夏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对全区100处农村重点饮用水源地,通过采取监测、设置标志碑、警示牌和界桩等措施进行有效保护,逐步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保障农村群众饮水安全。(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财政厅、水利厅、农牧厅等部门和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助落实)
  五、加快南部山区马铃薯淀粉废水污染治理,进一步改善南部山区地表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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