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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补正承诺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工作内容

  为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税友2006》业务需求,结合当前地税征管工作实际,对纳税人上门办理依申请涉税事项,实行以下“一次性告知制”与“补正承诺制”相结合的服务方式。

  (一)纳税人上门办理的依申请涉税事项均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如行政复议申请等)。

  (二)对于依法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内受理的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经窗口经办人员审核,符合规定要求能即时办理的,必须即时受理、即时办结。

  (三)对于不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以下简称“非即时办结涉税事项”),如需要实地核查或上报审批等,经窗口经办人员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必须实行即时受理、限时办结,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

  (四)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要求完整提供所需资料的,窗口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则办理:

  1.若纳税人前来办理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应口头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涉税资料,并开具《涉税资料补正一次性告知单》。若纳税人要求先办理,资料随后补正的,经窗口经办人员审核同意,在填写《涉税资料补正承诺书》(由税务机关开具后由纳税人签字确认,下同)后,可以给予预受理、即时办结;

  2.若纳税人前来办理非即时办结涉税事项,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应口头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涉税资料,并开具《涉税资料补正一次性告知单》。若纳税人要求先受理,资料随后补正的,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同意,在填写《涉税资料补正承诺书》后,可以给予预受理;

  3.属非即时办结涉税事项的,若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性明显不符合法定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可以不受理,但应口头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所需的涉税资料,并开具《涉税资料补正一次性告知单》。

  4.以下情形不适用“补正承诺制”:

  (1) 应补正的资料税务机关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2) 未办税务登记纳税人申请的即时办结涉税事项;

  (3) 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

  (五)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涉税资料补正方式,如可以采用传真、邮寄、上门送达或税务干部下户实地核查时提供等方式。承诺补正的涉税资料须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属无效补正,税务机关有权撤销预受理申请,停止办理本次业务。补正的涉税资料接收人员为窗口经办人员或实地核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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