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支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城乡居民健康水平
4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经主管地税局核准后,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4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7.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8.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9.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0.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捐赠额,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二)支持公共文化体系建设,提升城乡文化生活
52.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53.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54.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55.在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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