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科技专著出版资金章程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月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上海科技专著出版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
上海科技专著出版资金章程》(以下简称
《章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上海科技专著出版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委托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资金收支等财务管理工作;资金单列账目,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上海科技专著出版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协商委任;管委会办公室人员由管委会委派。
第四条 上海科技专著出版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的组成采取聘任制,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协商后联合聘任,聘期一年。
第五条 资金用于资助:(1)由本管委会指定出版社出版的科技专著系列;(2)由上海出版社出版的列入国家或上海市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科技学术、应用技术著作;(3)奖励优秀科普作品的创作、出版,奖励资金滚动使用。
第六条 《章程》所称“自然科学范围的优秀科技著作”,主要指自然科学领域内,各学科、各门类优秀的原创性科技著作。选集、文集、全集、传记、教科书、工具书、译著等,暂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七条 资金的申请者为全国各地的科技人员和上海市各出版社。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人,或有著作权所有人的委托书;申请资助合作作品,须有全体著作权所有人签署的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