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三农”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相关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和分配、拨付文件;
(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四)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资金申请及拨付文件、资金管理规章制度、整合工作总结、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
(五)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表。
第三章 考评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考评工作以年度为周期,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按资金整合县自评、市级财政复评、省级考评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资金整合县(市、区)在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自评,经市级财政部门复评后,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以及中介机构,采取集中评审、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考评,并在当年3月份完成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考评的机构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与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不得参与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资金整合县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本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自评;
(二)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工作总结、有关证明材料和自评结果;
(三)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本县进行工作考评。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所属县(市、区)开展自评,并对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二)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整合县工作总结、自评结果和市级工作总结、考评结果;
(三)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县(市、区)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市、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和考评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