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民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⑴组织调查研究,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
⑵负责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
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整并公布市城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负责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和决算;
⑷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
⑸负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复议;
⑹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计算机网络管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管理;
⑺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⑻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各种证、册、表等的设计和印刷;
⑼负责市级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⑽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⑴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落实,指导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⑵负责最低保障资金支出预算、决算的制定和报告;
⑶负责具体实施保障对象的审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保障对象家庭情况进行调查;
⑷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计算机统计、财务、档案和业务管理;
⑸负责保障金的审核和拨付;
⑹负责本辖区范围的业务人员培训;
⑺做好上级民政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审核小组,配备低保工作专职管理员,其职责是:
⑴负责保障对象的调查摸底和审核上报;
⑵负责监督保障金的发放和管理;
⑶负责保障对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⑷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居(村)委会成立审核小组,配备专(兼)职代办员,其职责是:
⑴负责保障对象的调查摸底、申请和初步审查上报;
⑵组织保障对象保障金的领取;
⑶负责保障对象的张榜公布,收集群众意见;
⑷完成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5、有关各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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