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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市民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⑴组织调查研究,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

  ⑵负责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

  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整并公布市城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负责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和决算;

  ⑷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

  ⑸负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复议;

  ⑹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计算机网络管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管理;

  ⑺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⑻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各种证、册、表等的设计和印刷;

  ⑼负责市级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⑽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⑴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落实,指导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⑵负责最低保障资金支出预算、决算的制定和报告;

  ⑶负责具体实施保障对象的审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保障对象家庭情况进行调查;

  ⑷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计算机统计、财务、档案和业务管理;

  ⑸负责保障金的审核和拨付;

  ⑹负责本辖区范围的业务人员培训;

  ⑺做好上级民政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审核小组,配备低保工作专职管理员,其职责是:

  ⑴负责保障对象的调查摸底和审核上报;

  ⑵负责监督保障金的发放和管理;

  ⑶负责保障对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⑷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居(村)委会成立审核小组,配备专(兼)职代办员,其职责是:

  ⑴负责保障对象的调查摸底、申请和初步审查上报;

  ⑵组织保障对象保障金的领取;

  ⑶负责保障对象的张榜公布,收集群众意见;

  ⑷完成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5、有关各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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