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临时信息应主动公开,公开途径包括网络、召开会议、发送文件、信函等。
第十四条 内部信息应主动公开,公开途径包括定期公告、内部网络、召开全办会议通报等。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一般实行三级审核制,即初审、复核和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如利用公共媒体向外部公开自行检查(核查)结论、处理决定及日常审核审批结果等限制性信息时,需实行四级审核制,即增加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的初审环节由经办处室负责,经办人员对本处室所辖业务范围内可公开的工作事项进行初审,填制“政务公开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处室负责人审核后签署意见提交政务公开工作组。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的复核环节由政务公开工作组负责,专职工作人员对申请处室提交的“审批表”进行复核,对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财政部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由工作组组长签署意见后呈报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的审批环节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对工作组呈报的“审批表”进行最后把关,必要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对同意公开的事项由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批准意见。
第五章 责任认定
第十九条 我办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小组成员由各处室选派一名代表组成。负责对政务公开各环节出现问题的责任认定工作。
第二十条 经办处室在初审环节出现下列情形,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 应主动公开却未提交“审批表”申请主动公开的
(二) 未经规定程序主动公开信息的
(三) 擅自公开不可公开信息的
(四) 未按照领导小组批准意见中规定的形式、途径、对象公开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组在复核环节未按国家有关保密制度以及财政部有关政务公开的规定严格把关,导致泄密事件发生或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