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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征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青苗补偿费的标准”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庆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6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2009年我市重点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21日)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征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5〕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5年7月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征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大庆市征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管理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征用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地包括土地征收和临时征用。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征为国有,并依法给予补偿的行为。土地临时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在短期内使用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管理工作。农业、林业、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能,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征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成征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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