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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优先将本地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优先将本地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办字〔2008〕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优先将本地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邢台市财政局关于优先将本地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扶持我市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机构、单位和组织,都要依次将本地、本省、国内产品纳入采购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产品。
  二、本地产品是指在本市生产、建设或提供,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各种产品。
  三、采购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时,应在采购项目中标明产品的产地(本地、本省、国内)。
  四、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应优先安排采购本地产品的预算。
  五、采购单位应该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以及确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过程中,不得对已确定的采购事项擅自进行调整和变更。
  六、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或评审方法中载明优先采购本地产品的具体条件。
  七、采购单位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投标时,本地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应当优先邀请确定符合相应资格的本地供应商参加投标。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排斥、阻挠、限制本地产品的供应商参加招投标活动。
  九、本地产品已经中标、成交的,采购单位必须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供应商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中可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本地产品供应商适当支持。本地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本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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