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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

  送 达 回 证

案   由

送达文书

名称及文号

 

被 送 达 人

 

送 达 地 点

 

代 收 人

 

送 达 日 期

年   月   日   时   分

送 达 方 式

 

邮 寄 日 期

     年   月   日

挂号信号码

 

拒 收 理 由

 

见证人签字

 

送达人签字

 

备   注

 


  注: 1.送达文书交受给送达人本人,如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所在社区、单位负责人代收。
  2.如系代收,收件人应在代件人栏内签名或印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或不签名、印章时,送达人可邀请其基层组织或其他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其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4、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6、应在七日内将送达文书送达当事人。

  建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审批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号

 

发文时间

年  月 日

案   由

行政处罚

内  容

 

当事人

履 行

决 定

情 况

 

承办机构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法制部门

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负责人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   ]   号

  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电话:
  请求事项:
  事实与依据:

  申请人对        一案,于  年  月  日下达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名称、文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按该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三)项之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下列项目:
                            。
  附:案件简介及有关材料  件。

  此致

人民法院
(公 章)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案   由

当 事 人

 

决定书编号

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

申请延

期分期

缴纳罚

款理由

 

签字:               年  月  日

承办人

核 实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负责人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建设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   ]   号

             :
  你(单位)                 的行为,本机关已依法作出了罚款         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罚决字[  ]第  号),现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同意你(单位):
  □延期缴纳罚款:延长期至    年   月   日止。
  □分期缴纳罚款:
  第一期至    年    月    日前,
  缴纳罚款           元(人民币);
  第二期至    年    月    日前,
  缴纳罚款           元(人民币);
  余额      元(人民币)至   年  月  日止缴清。
  履行地点和方式同行政处罚决定书。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在缴纳罚款时一并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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