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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四、果树补偿标准



  (一)果树补偿以果树的生长周期分苗木期、幼果期、初果期、盛果期四个阶段进行。

  1.幼果期是指果树从栽植起到第一次结果这一阶段。根据生长年限,不同果树的幼果期年限不同。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从定植到三年生以内;桃树、李、杏二年生以内;葡萄、枣一年生以内。

  2.初果期是指果树开始结果到具有一定的经济产量这一阶段。根据生长年限,不同果树的初果期年限不同。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树龄4-5年;桃、李、杏等树龄3-4年;葡萄、枣等树龄2年以内。

  3.盛果期是指果树树冠扩大缓慢,结果相对稳定的阶段。根据生长年限,苹果、梨、柿子、红果、核桃等树龄6年以上,桃、李、杏等树龄4年以上,葡萄、枣3年树龄以上。

  (二)按照行业技术规程,科学确定亩株树,超出亩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低于亩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补偿。

  果树补偿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类别单位生长周期单价
梨、桃、苹果、柿子、杏、李子、红果、红枣盛果期300
初果期150
幼果树50
树苗20
板栗、核桃盛果期1000
初果期500
幼果树200
树苗20
冬枣盛果期400
初果期200
幼果树50
树苗20
葡萄盛果期100
初果期60
幼果树30
树苗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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