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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四、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经评审,未满足相关资格条件,资格认定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可重新申报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申报的次数没有限制。
  五、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企业,资格认定结论为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次年参加资格延续时,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到本单位,社会保险及人事档案代理必须符合要求,业绩必须满足相应资格标准,经评审资格认定结论为合格的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评价的企业,将建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该企业降级或取消其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评价的企业,将根据情节给予该企业降级或取消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评价的企业,将取消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七、申报企业资格延续的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和乙级申报晋升甲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下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按要求填写,装订时综合指标部分应独立成册,按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综合指标1-7项顺序装订。
  八、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兼做技术负责人,但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经验,并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九、企业在参加资格延续、资格升级、资格年度评价时,要求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必须注册在本单位,对注册人员正在办理过程中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认可,并视为人员不达标。
  十、企业在参加资格延续、资格升级、资格年度评价时,必须提供所有人员一年以上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参保人员明细表),业绩必须满足相应资格等级认定条件的要求。
  十一、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是指持有与工程类有关的省人事厅颁发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的人员;持有经济类职称的中级以上专职人员不得超过相应资质等级标准所要求人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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