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辽建[2008]157号)
各市建委
根据建设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现针对《细则》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根据建设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现针对《细则》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未按时申报企业资格延续的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为该企业自动放弃甲级工程代理机构资格,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取消其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被取消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本企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企业在有效期满20日内,未提出重新核定资格申请的,将被视为自动取消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未按时申报企业资格延续的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将自动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二、申报企业资格延续的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经评审,资格认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将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三、申请企业资格延续的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经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或已被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的企业,在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应重新申办企业营业执照,持原企业名称再次申报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