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郑价公〔2009〕1号)
郑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为疏导源头天然气价格调整后与销售价格之间形成的倒挂矛盾,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抑制对天然气的过度需求,促进资源节约,优先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气,根据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调整郑州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豫发改价管[2009]10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天然气利用政策》的要求,坚持区别对待,确保天然气优先用于城市燃气,促进天然气科学利用、有序发展的基本原则,将居民用气分为优先类和允许类,实行阶梯气价。
每户月用气量在50 立方米及以下的,作为优先类用气,价格由1.60元/立方米提高到1.90元/立方米,主要满足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每户月用气量超出50 立方米的部分,作为允许类用气,价格由1.60元/ 立方米提高到2.20元/立方米,主要用于燃气式壁挂炉等分户式采暖设施。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按优先类居民用气价格1.90元/立方米执行,学校采暖用气按允许类居民用气价格2.20元/ 立方米执行。具体事宜按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执行。
三、考虑当前经济形势和郑州市用气工业承受能力,工业用气价格暂不调整,仍按2.50元/ 立方米执行。
为了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气实行与工业同价。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见《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
四、商业用气价格由现行的2.40元/ 立方米调整为2.80元/ 立方米。
五、以上价格自2009年3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