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多方筹集资金,落实《规划》项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落实《规划》项目建设资金。滇池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尽快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对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税收等实行政策优惠。重点治理企业要积极筹集治理资金。企业改制要明确治理污染的责任。鼓励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或运营。
9.完善监控体系,提升监管能力。流域内市级监测站重点配置分析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仪器设备,所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优化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形成由国控、省控、市控监测断面组成的水环境监测网络系统。提升执法监察能力,强化水污染应急和污染源监控能力。流域内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控装置,按照要求与环保等部门联网,做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提高监管支撑能力,国家建立滇池流域污染源、水环境质量和应急系统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环境监测与监察队伍的技术培训,开展滇池流域地下水污染现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评估。
10.加强科学研究,提供决策支持。加强科学研究,提供决策支持研究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循环利用、节水等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环保高新技术,提高污染治理的效率。深入研究流域水环境容量,研究建立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技术与管理体系。依托滇池流域重大工程项目,重点开展面源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饮用水源区生态保护工程、湖滨带生态修复等关键技术研究。评估外流域引水工程的环境影响,研究增加滇池流域生态补偿用水、缩短滇池水停留周期的可行性。加强滇池流域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综合研究,为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提供决策支持。
11.鼓励公众参与,保护环境权益。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推动《规划》任务的实施。要通过设置热线电话、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或环境信访等途径获得各类公众反馈信息,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环保、水利、建设、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水污染威胁或损害时,可通过民事诉讼提出污染补偿等要求,使合法的环境权益得到保障。
12.实施《规划》评估,明确奖惩措施。实行《规划》年度评估制度。滇池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总量控制相适应的统计、监测与考核体系。每年对《规划》实施进展、水质情况、排污总量和环境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分析和评估,2010年进行期终评估与考核。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省发展改革委
1.负责《规划》内重点建设项目和争取国家支持项目的审批、管理。督促检查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协调和指导昆明市有关部门和项目责任单位做好《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规划》项目见附件2、3)。
2.根据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政策和安排重点,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动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滇池治理。
3.负责按照价格管理规定,审批昆明市主城区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等系列水价调整方案。指导昆明市积极推进水价改革,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价格,完善收费管理制度,支持滇池污染治理。
4.指导昆明市多渠道筹措滇池治理资金,做好服务工作。
5.参与《规划》实施的检查、督促和评估。
6.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评审,监督重大工程招投标。
(三)省经委
1.加强对滇池水污染防治项目的监督指导,积极支持和指导《规划》中与本部门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负责监督指导滇池流域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项目的实施(见附件3)。
2.按照国家及省的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加强对滇池流域内重点企业的管理,指导流域内企业技术装备引进与自主创新,推行清洁生产、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3.督促企业落实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鼓励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等项目,并在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扶持。
4.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治理措施,促进重点企业生产与环境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省科技厅
1.加强对滇池水污染防治项目的监督指导,积极支持和指导《规划》中与本部门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科技研发工作,协同相关部门监督指导滇池水葫芦资源化利用示范等3个项目的实施(见附件3)。
2.加强滇池水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科技支撑力度,把滇池水污染治理中的科技项目分别纳入部门计划,大力扶持。
3.负责对列入省科技计划的水污染防治科研成果进行总结和评估,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五)省财政厅
1.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有关专项资金支持,下达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安排的治理资金,监督和检查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会同省环保局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2.负责提出促进滇池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政策,指导昆明市多渠道筹集治理资金,支持滇池水污染防治。
3.检查指导滇池水污染防治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监督重点治理项目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
5.指导昆明市和有关部门,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资产,促进资源的有偿使用,提高滇池水污染防治资金的使用质量和效益。
6.参与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调研及项目的评估工作。
(六)省国土资源厅
1.加强对滇池水污染防治项目的监督管理,积极支持和指导《规划》中与本部门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负责监督指导滇池外海南岸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的实施(见附件3)。
2.加强滇池流域地质灾害预防性监测,初步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3.指导采矿区、石漠化严重区的生态恢复工作,促进湖泊生态环境改善。
(七)省建设厅
1.加强对滇池水污染防治项目的监督管理,积极支持和指导《规划》中与本部门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负责监督指导滇池北岸工程等42个项目的实施(见附件3)。
2.监督、检查和指导水源地垃圾清运处理,推进垃圾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健全垃圾收集清运系统,配套建设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推进市场化运作和特许经营;流域所有城镇限期健全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管网;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脱氮除磷工艺;大力推进城镇及环湖截污管网建设,有效控制城镇污染;节约用水,提高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率;加强城镇污水运营监管,推行市场运作模式和特许经营;省建设厅牵头,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完善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
3.协助省级有关部门指导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牵头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指导施工图审查。
4.加强对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具体负责城镇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工程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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