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深圳市负责引导深圳有关企业、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向对口支援地区捐建学校、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参与道路、引水工程等项目建设,动员全社会力量全方位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甘肃省负责提供援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关资料。
三、对口支援资金安排
深圳市每年对口支援的实物工作量,按不低于上年度地方财政收入1%的标准安排,具体由甘肃省商深圳市根据四区(县)受灾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和协调分配。在上述总规模内,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三年对口支援期限内灵活调剂使用。
对口支援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和修复对口支援地区农民住房和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农民住房重建工作按照甘肃省灾后重建规划和《甘肃省震后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管理办法》、《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重建资金补助办法》,进行项目建设和补助资金安排。
对口支援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深圳市与甘肃省对口支援区(县)负责组成联合机构,定期对有关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四、对口支援有关工作机制
(一)成立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双方政府首长担任,副组长由甘肃省一名副省长和深圳市常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甘肃省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前方联络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两地政府派员组成。具体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领导、沟通及协调,听取相关工作报告,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的落实,部署阶段性工作内容等。
(二)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对口支援四区(县)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深圳市在当地挂职副市(州)、区(县)长与当地的副市(州)、区(县)长以上干部共同主持的对口支援工作会议,研究对口支援具体工作,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三)在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甘肃省与深圳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及监察组,加强对口支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按照干部、资金等相关管理规定,由甘肃省、深圳市分别依法进行处理。
(四)双方应及时沟通有关对口支援工作情况,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如遇到经两地政府沟通协调仍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由对口支援双方分别报请上级机关协调解决,以确保对口支援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