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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对2008年生态环境目标管理进行考核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对2008年生态环境目标管理进行考核的通知
(银政办通发〔200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市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银党办发〔2008〕5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于2008年12月24日、25日对各县(市)区生态环境目标管理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1、2007年3月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的《十一五期间银川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落实的情况。

  2、《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目标的通知》(银政发〔2008〕152号)以及《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08年各县(市)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通知》(银政办发〔2008〕204号)落实情况。

  3、《银川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银政发〔2007〕130号)落实情况。

  三、考核的方式方法

  (一)听取汇报。被考单位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形成汇报材料,主要包括本县区环境保护工作综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存在的主客观问题,未完成的原因,下步改进计划等方面的内容。

  (二)集中考核。考核小组采取现场提问、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形式,对被考核的县(市)区年度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三)汇总结果。各考核小组于集中考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考核小组,由考核领导小组商定后反馈给县(市)区政府,并报市考核办计入年度市委综合考核结果。

  (四)考核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08〕114号)、银川市主要污染物总量考核办法(暂行)(银政办发〔2008〕221号)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生态环境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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