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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发布日期:2009年1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日)废止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赣发改收费字[2004]937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重新核定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的函》(赣教计字[2004]19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文件精神,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类培训和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89号),现将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向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0元。在校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减半收取测试费,贫困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免收测试费。
  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向测试合格人员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时,收取证书工本费的标准为每本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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