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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事项(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事项(试行)的通知
(津教委财[2004]57号)


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中小学校的代办事项,切实减轻学生课业和家庭经济负担,增强学校代办事项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的监督,现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学生提供代办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校代办事项是指学生在校就学期间,学校或社会部门为学生提供教学活动以外的服务,由学校代为办理的有关事项。学校代办的事项应本着严格控制,专款专用,及时清欠,自愿选择和办事公开的原则,严格规范代办事项收费行为。

  二、学校的代办事项,由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统一制定《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事项一览表》,规范学校代办事项的范围。应根据学校代办事项的特点,分“统一管理代办事项”和“选择性代办事项”,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规范代收费行为。

  三、统一管理代办事项中的卫生保健费和校外活动费,实行费用总量控制,集中预收,期末结算的原则。学校在规定的代办事项和预收金额范围内,根据学生实际需要选定项目和内容,每学期初集中预收一次,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每学期末,学校分年级结算,以家长通知单形式,将本学期费用明细告知学生家长,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及时清欠预收费用。学生课程练习用书按定价据实收取。1-8年级每个年级选一套, 9年级按毕业班教学安排选用。

  四、学校为学生提供选择性代办事项,应坚持学生自愿选择,据实收取的原则。“课后托管费”、“熥饭费”按照市物价局关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管理。学校要按照规定的选择性代办事项,列出收费的价格明细卡,书面征得学生家长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价格据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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