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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代办事项的通知
(津教委财〔2007〕38号)


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25号)有关规定,切实减轻学生课业和家庭经济负担,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的监督,现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除课后托管费以外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的事项。保留课后托管费(适用于城镇公办小学1-6年级学生),标准为10元/生.月。课后托管费应坚持学生自愿选择的原则。学校要书面征得学生家长的同意,按照市物价局关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管理并收取。
  二、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订购报刊、书籍、奶品、纯净水等;不得开展商业推销活动;不得向学生强行摊派。对违规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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