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级国税部门应按照本级的职责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逐级签字盖章,承担相应责任。对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政策要求而上报或审批的,应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做好审批后续管理工作
(一)企业应准确核算应税、免税收入及应交税金;准确计量、核算购进和耗用原材料(燃料)的重量(体积)、金额;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严禁骗取减免退税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基层国税机关要加强审批后的减免退税管理,建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退税管理台帐》(附表3)。每月申报期后,基层国税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耗用原材料(燃料)的重量(体积)进行核实计算,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当月享受增值税减免税;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当月不得享受增值税减免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即征即退税款的办理,县级税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基层国税机关,共同审查审核企业即征即退情况,填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审批单》(附表4)。符合政策规定的,税政管理部门要及时通知计征部门,由其在企业纳税申报的当月办理税款退库手续。
(三)省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减免退税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省局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减免税检查;对减免税退税额500万元以上的,每2-3年普查一遍;对500万元以下的,随机抽取部分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帐务核算是否准确,耗用原材料(燃料)的重量(体积)是否达到政策要求,基层国税机关是否按月核实计算,减免退税是否及时等情况。
(四)县级国税局要适时组织开展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税的专项评估,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准确核查减免退税额,防止企业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资格、偷逃增值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事项的发生。
(五)为准确掌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年实际减免退税额,对年减免退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市国税局要分户填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税额统计表》(附表5),于次年1月30日前上报省局。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增值税免税、减半征收、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均适用于本意见。此前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应按本意见执行。各市可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