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是否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 当月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
扣的进=全部进 × ---------------------------------------------
项税额 项税额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五)企业在购销、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免税货物是否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企业帐簿记载核算的耗用掺兑废渣、低热值燃料(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城市生活垃圾)重量(体积)的比重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企业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其原料中是否掺有不少于30%(重量或体积)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等其他废渣;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的电力,其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是否达到60%(含)以上;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其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是否达到80%(含)以上。
(七)企业税负率是否正常、是否将免税产品进项税转移到应税产品抵扣。
(八)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核查人员应认真填写《核查表》,并签字负责。
三、明确责任,确保审批内容真实完整
(一)企业申请减免税时,企业法人应声明该申请真实、可靠、完整,今后凡因企业申请资料不真实可靠完整造成骗取减免退税的,企业要承担法律责任和后果。
(二)基层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资料后,一律按本意见第二条要求进行实地核查,详细填写《核查表》,并对核查情况负责,确保资料真实完整。
(三)各级国税部门在审核上报资料时,应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市、县级国税局对税负率异常,销售收入、减免税款数额变化较大等有疑点的资料要进行实地核查,对于利用减免税政策偷逃税款和审核时废渣等掺兑比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准上报审批。省国税局发现资料中存在重大疑点问题的,也应进行调查落实。
(四)按照集体负责,公开透明的要求,各级国税部门对减免税资料上报和审批时,分管局长要负责把关。必要时,采取集体研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