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意见[失效]


  经审查认为企业所报资料齐全、内容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填制《流转税审批项目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四份,并在“政策依据及需要说明的情况、意见”栏内注明真实、合法的意见,逐份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核查表》、企业申请及附报资料一并报县级国税局。

  3、县级国税局对基层国税机关上报的《审批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于县级国税局审批权限内的,可自行审批;对于应报送省或市国税局审批的,应在《审批表》“县级国税局意见”栏内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核查表》、企业申请及附报资料报市国税局。

  4、市国税局对县级国税局上报的《审批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属于市级国税局审批管理权限的,由市国税局审核审批;属于省国税局审批管理权限的,由市国税局在《审批表》“市国税局意见”栏中签署同意上报的意见后,连同《核查表》、企业申请及附报资料一并报省国税局审批。

  5、省国税局接到市国税局报送的《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后,经审查核实,凡符合政策规定的,按规定程序报经领导审查同意,在《审批表》“省国税局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然后下发市国税局执行。

  (三)属于省国税局审批管理权限的当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减免退税审批,市国税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到省国税局,省国税局于3月底前完成审批。

  二、加强实地核查,监督政策执行到位

  基层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减免税申请资料后,应由两名(含)以上税务人员到企业生产、经营或货物存放地对下列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一)企业申请的企业名称、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名称、建材产品利用废渣品种、森工产品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品种、综合利用电厂利用低热值燃料品种、减免退税收入、减免退税税金等项目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企业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准确核算应税、免税收入及应交税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准确转出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企业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是否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其生产原料是否能准确核算购进、耗用的重量(体积)、金额等情况,其帐务核算内容是否与材料出入库凭证、企业生产配料单相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