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2日)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意见
(鲁国税发[2004]192号 2004年12月3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方便纳税人,提高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按照下放权限,明确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的要求,现对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下放审批权限,规范申请审批程序
(一)当年预计及上年实际增值税减免退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由省局审批管理,500万元以下的由市或县级国税机关审批,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市、县级的审批权限。每年一季度前,应完成当年度减免退税审批工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办企业申请减免退税应即时审批。
(二)资源综合利用减免退税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需要申请审批减免退税的,应填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表》(附表1,一式四份)报基层国税机关,并附报以下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②省(市)经贸委、省(市)国税局联合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批准文件及认定证书复印件;
③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含产品抽样单的《检验报告》(原件);
④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按照现行规定,非利废新型墙体材料等不参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产品,可不报送第②项资料;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不必报送第③项资料;未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可不报送第④项资料。
2、基层国税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对企业申请和附报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进行审查。对企业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附报资料为复印件的,基层国税机关要与其原件认真核对,无误后审核人员要在复印件右上方标注“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签字并加盖基层国税机关公章。基层国税机关要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要求对企业申请进行实地核查,认真填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退税实地核查表》(附表2)(以下简称《核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