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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2日)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2]315号 2002年6月1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由于该文件发布较迟,现就兑现2001年、2002年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充分发挥国家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扶持作用,鼓励我省利废发电项目的发展,对此前省经贸委依据国家经贸委《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已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名单附后),对其“认定资格”省国税局予以认可,由各地国税机关对其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款实现及缴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凡符合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现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审批办法申报审批2001年。

  二、对新办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如何进行认定,省局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名单

  济南市(3家)

  1、明水热电厂(1x6000kw;2x12000 kw)

  2、淄博矿务局埠村煤矿矸石热电厂(1x6000kw;1x12000 kw)

  3、平阴热电厂(2x6000 kw)

  烟台市(3家)

  4、莱州市发电厂(3x3000 kw)

  5、龙口矿务局热电厂(2x6000 kw)

  6、龙口市丛林热电厂(2x12000 kw)

  济宁市(5家)

  7、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南屯煤矸石热电厂(3x6000 kw)

  8、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兴隆庄煤泥热电厂

  9、兖矿集团有限公司鲍店煤矿煤泥热电厂(2x6000 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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