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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贵州省深化和拓展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

  要求:2009年3月底前,省交通厅要制定排查标准、统计造册、治理规范、资金安排和考核奖惩等制度。2009年起,按照分级负责管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部门每年要确定当年的排查治理重点,统筹安排治理资金,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同时,每年3月底前组织安监、公安部门开展一次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二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实行挂牌督办制度。交通部门要深入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到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要求:2009年起,根据道路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部门每年5月底前从已排查的隐患路段中分别确定一批本级挂牌督办治理的路段,明确治理要求、治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各级交通部门要会同安监、公安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一并纳入。
  (二十一)加强公路施工路段交通安全。交通部门要严格公路施工报备制度,落实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公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布设施工作业区,保证施工组织规范有序。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要求:2009年3月底前,省交通厅要建立健全公路施工报备制度。2009年起,凡未按规定报备或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下达整改通知单,责令停工。各级公安部门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要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六、进一步加强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二十二)推动政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总体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研究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于2009年、2010年前分别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2009年起,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资金制度;2009年前,完善每季度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延伸建立乡(镇)级道路交通安全联席工作机制。从2009年起,每年12月底前,县级人民政府将当年道路交通安全专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每年1月底前,市(州、地)政府(行署)将上年道路交通安全专报报省人民政府;凡一年内所辖区域内分别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市(州、地)政府(行署),应分别在第三起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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