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整顿交通运输企业
(十二)严格执行《
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交通部门要进一步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取消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会同公安、安监部门推行长途客运班线沿线设立驾驶人中间休息点和交换点做法,督促企业确保每个驾驶人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并监督客运经营者按照上述要求配备驾驶人。
要求:各级交通部门要按权限对已许可的公路客运线路进行排查,凡不具备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的,要在2008年底前调整完毕。2009年起,对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客运班线全部取消,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属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含)以上责任的,除依法收回肇事车辆的经营许可证外,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新增客运班线申请。2009年底前,各级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完成长途客运班线沿线设置驾驶人中间休息点或交换点工作。
(十三)定期检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交通部门要会同安监、公安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运输企业内部管理教育,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运输车辆。
要求:2009年起,各级交通部门每季度确定一个主题,会同安监、公安部门共同开展一次营运企业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执法权限分别下达整改指令。
(十四)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公安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状况,及时向交通部门通报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交通部门要研究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评价办法,逐步建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行业自律机制。
要求:2009年起,省公安厅每季度在省内主流媒体上公布省内客运企业交通违法和典型事故有关情况。2009年6月底前,省交通厅建立健全客运企业安全评价指标、办法、体系,之后每季度在省内主流媒体上公布包括安全生产状况在内的客运企业信誉评价结果。
(十五)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质监、安监部门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制定行驶记录仪的使用规范,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交通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鼓励企业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
要求:2009年3月底前,省交通厅会同省安监局、省公安厅完成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检查的规范制度建设。2009年底前,长途客运班线车辆使用GPS力争达到50%,2010年底前,力争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