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房产登记
第七条 城镇私有房产的所有人,必须到房产所在地的房管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产权所有证书。
数人共有的私人房产,产权所有人应申请领取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的产权所有证书。
房产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状况变更时,须申请办理产权转移或房屋状况变更登记手续,换领产权所有证书。
第八条 申请办理房产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须提供下列证件:
1.原有的房屋,须提供历史上形成的有法律效力的契证、契约、成交协议等证件。
2.从未取得政府发给产权证书的房屋,须持有城建规划部门发给的建筑许可证。
3.新建、翻建、扩建、改建、加层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4.购买的房屋,提交原产权所有证书、买卖合同和契证。
5.交换的房屋,提交双方的产权所有证书和交换房屋协议书。
6.受赠的房屋,提交原产权所有证书和经过公证的赠与书。
7.继承的房屋,提交原产权所有证书和经过公证的遗产继承证件。
8.分家析产、分割、分伙的房屋,提交原产权所有证书和经过公证的分家析产单、分割,分伙协议书。
9.曾有产权纠纷的房屋,除提交原产权所有证书外,须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10.原房产所有权证书、契证已遗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凭四邻产权所有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
11.拆除的房屋,凭原产权所有证书和有关部门批准拆除的文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登记或暂缓登记:
(1)必要的所有权证书和其他证件不全。
(2)产权有纠纷尚未妥善处理。
(3)违章建筑。
第九条 房产管理机关发现有伪造证件取得产权者,吊销产权所有证,提交人民法院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章 房产买卖
第十条 买卖私有房产,买卖双方须到房产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