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1994年1月17日)废止济南市城镇私有房产管理实施细则
(济政发[1986]187号 1986年10月1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产登记
第三章 房产买卖
第四章 房产出租
第五章 房产代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私有房产的管理,保护房产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郊区、县城(镇)、工矿区内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自住、自用、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房产及地上附属物。
第三条 城镇私有房产,由其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科)依法行使管理权。
第四条 积极鼓励私人买房、租房,以解决住房困难,坚决制止房屋买卖、租赁中的不法行为。
第五条 城镇私有房产的所有人享有自住、自用、出租、出卖、继承、赠与和交换的合法权力,不得利用房产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或侵占私有房产所有人的合法权力。对违者,经行政干预无效,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城镇私有房产因国家建设需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按《济南市国家建设拆迁房屋估价试行标准》对产权人给予补偿;并对使用人的住房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在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前提下,对拒不搬迁者,建设单位可按《民诉法(试行)》第167条规定的行政案件执行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