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原则
坚持考核与客观评价相结合,坚持考核与引导服务相结合,坚持考核与提高水平相结合,注重实际效果、注重公平公正、注重可操作性,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督促各生产企业练好内功,切实提高“四率”水平,力求发展速度、经济效益、节约资源能源和保护环境和谐统一。
五、考核内容
考核企业“四率”指标水平、目标完成情况、在全省和全国同行业的位次等。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工业企业“四率”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省工业企业“四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安监局、省环保局、省信息产业厅、省国防科工办、省有色行办、省煤炭行办、省机械行办、省轻工行办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考核日常工作。
七、考核方法
按有色金属、冶金、石化、纺织、建材、医药、轻工、食品、机械、电子、电力、煤炭等12个行业分类进行考核,实行奖励与惩罚相结合。
1.奖励方面。每年由省经贸委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四率”指标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预选企业名单上报省工业企业“四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1)“四率”标兵奖。对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率、资金利润率、资源能源利用率四个指标均优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同时位于全国同行业前20位的企业,由省政府授予“四率标兵企业”称号,颁发奖牌,通报表彰;
(2)“四率”先进奖。对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率、资金利润率、资源能源利用率四个指标分别进行排序,对四个指标均优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同时位于全省同行业前3位的企业,由省政府授予“四率先进企业”称号,颁发奖牌,通报表彰;
(3)对当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评“四率”奖;
(4)企业不重复获奖,即获“四率”标兵奖的企业不再参评“四率”先进奖;
(5)当年获“四率”标兵称号和先进称号的企业可优先参选“江西工业优强企业”,企业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可优先参选“江西优秀企业家”;
(6)“四率”奖励纳入全省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