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培育和开发特色旅游商品。鼓励企业积极研发、生产、经营具有长春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和地方土特产品。在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和大型商场设立旅游纪念品销售点。逐步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商品、纪念品专业批发零售市场。
六、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建设完善与旅游景区相配套的基础设施,按国际标准设立中英文对照的旅游道路交通标识和重点旅游景区指示标牌,在游客聚集区域设立旅游交通图,增加旅游咨询服务网点。大力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争取在短期内完成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DMS)建设,建立全市旅游行政办公网、多语种大众旅游信息网和旅游专号电话。
七、保证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新建旅游项目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分期付款,一般在1年内缴清。经旅游、建设、规划等部门确认的新建重大旅游项目,3年内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八、新建的旅游商品生产、销售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办理减免房产税,3年内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残疾人保障金。对亏损经营纳税确有困难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汽车公司,其自用的房产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办理减免房产税。
九、对市场前景好的旅游商品研发和生产者,在开发初期,政府投入引导性资金,用于旅游商品设计研发经费的补助。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研发和生产企业,由所在地财政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商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十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市政府成立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崔杰市长任组长,王学战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旅游管理工作人员。支持旅游资源较好的县(市)开展设置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机构的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