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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战略机遇,促进全市旅游业加快发展。力争到2012年,接待入境旅游者40万人次,实现入境旅游收入2亿美元,年均增长18%以上;接待国内游客3027万人次,年均增长13%以上;实现旅游业总收入432亿元,年均增长18%。到2015年,把我市建设成集观光游览、休闲度假、会展商务于一体的国际旅游目的地和重要的区域性旅游集散地。

  二、科学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完善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冰雪旅游、消夏休闲专项规划、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推动各县(市)区、开发区旅游发展规划编制进程。加强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要以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书面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设立旅游专家咨询机构,对重要的旅游项目进行先期论证,作为审批或核准立项的重要依据。

  三、加快旅游产品体系建设。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发展汽车休闲游、电影娱乐游、生态度假游、历史文化游、雕塑艺术游、节庆会展游等特色旅游产品,注重发挥长白山等知名景区的品牌和外延效应,形成满足入境、国内、省内、城市周边等不同层面旅游需求的多品种、多层次旅游产品体系。

  四、加大旅游宣传力度,拓展旅游客源市场。借助境内外影响力大的新闻、广告媒体和重要展会,对我市整体旅游形象和主要旅游产品进行强势宣传。入境旅游市场在巩固日、韩、德市场的同时,加大港澳台、东南亚、俄罗斯和欧美市场开发力度;国内旅游以本市、本省和辽、黑两省市场为基础,环渤海地区和长三角、珠三角市场为增长,广泛开展区域旅游合作,加强公众宣传影响力和招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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