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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报告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1日)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报告程序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0]37号 2000年7月28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企业依照《本市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沪劳保关发[2000]9号)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以下简称裁员)的,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报告程序如下:
  一、 企业实施裁员应按本市集体合同审核的管辖范围分别向市或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二、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作裁员报告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职工推举产生代表的说明材料。
  2. 企业代表与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和劳动合同期限等。
  3. 企业实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等四项措施(以下简称四项措施)的基本情况;经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的实施四项措施后,经营状况仍无明显好转的标准;实施四项措施前后的亏损情况。
  4. 企业实施裁员的方案以及用于支付被裁人员经济补偿的资金准备情况。
  5. 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双方就企业裁员问题进行协商后形成的书面意见。
  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对企业裁员作出的决定。
  6. 企业和工会(职工代表)或职工(代表)大会分别填写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情况意见表》(见附件)。
  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提供虚假材料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劳动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的企业裁员报告,给予登记备案,并出具回执。
  四、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掌握企业实施裁员的基本情况并加强指导,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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