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补贴标准。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下乡产品,其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每户农民购买的每类产品,只能有1件可按上述标准享受财政补贴。
(四)产品购买和补贴申领。
在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期内,本市农民可持居民身份证到商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有家电下乡标识)购买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家电下乡产品。
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及时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粮食直补一卡通”或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资金的申报手续。乡镇财政所初审后,将符合补贴要求的材料报送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的“粮食直补一卡通”或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存折上的帐户内。
(五)实施步骤。
鉴于国家新增的4类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和本市自主增加的2类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还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本市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采取统一宣传、分步实施的方式。2009年1月23日至1月31日为试销阶段,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为实施阶段。
在试销阶段,启动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中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和手机4类产品的销售。在实施阶段,除继续销售上述产品外,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和微波炉4类产品也纳入销售范围,具体产品型号和销售最高限价待招标确定并公布后即行实施。
二、关于对承担家电下乡任务企业的工作要求
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生产和销售企业要从农民的需求和利益出发,制定有效措施,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相关企业要加强对家电下乡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统筹协调,有效管理。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与商务部门签订责任书,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
(二)保证质量,统一标识。
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并制作统一的产品标识卡(一品一卡),确保产品质量。
(三)健全网络,统一管理。
销售企业要按照《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商运行字[2009]4号)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所在区县商务局备案。同一网点不得在不同区县重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