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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第三阶段(2008年7月21日-9月20日)数据比对阶段。利用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和国土资源部门地籍调查、土地详查和测绘的数据成果,以及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税收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中获取的数据,与纳税人自查申报数据进行全面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与应税土地面积,查找漏征漏管土地。
  4.第四阶段(2008年9月21日-11月30日)为重点清查阶段。各地地税机关要在纳税人自查申报和数据比对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清查。除本通知中所述的清查重点外,凡拒不参加自查申报的纳税人要全部纳入重点清查范围。清查中对阻挠清查、抗拒检查或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拒不缴纳税款的各类“难缠户”、“钉子户”,要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第五阶段(2008年12月1日-2009年1月31日)为数据录入阶段。地税机关要对从多渠道获取的数据信息严格审核把关,严格质量管理,对错误的数据要进行修正,不完整的数据要进行补充,垃圾数据要进行清理,历史性的数据要进行更新,使所获取的土地使用面积的测定数据更全面、更准确、更真实。然后,集中录入计算机。数据的监控可以采取人工审核,计算机自动审核,人机结合的办法或者抽样检查的方式进行审核,使数据管理安全规范,公开透明。
  6.第六阶段(2009年2月1日-2月28日)为汇总上报阶段。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清查工作的要求,将录入的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形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汇总表》(附件2)、《分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附件3)和《分经济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附件4)。并将此数据报表和总结材料上报市(州)局,市(州)局汇总全市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相应生成上述表格,并撰写全市清查工作报告一并上报省局。各单位要对前四个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当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控管办法,对清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要及时纳入管理,强化责任,进一步搞好土地使用税税源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清查的时限。此次专项清查,以纳税人2008年6月底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数据采集时段。
  五、税源清查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税源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本次清查工作时间长、范围广,为了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省局副局长罗涛任组长,税政三处及信息中心负责人任副组长,税政三处、信息中心相关人员为工作成员,其中,税政三处负责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信息中心负责清查工作的技术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税政三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和办事机构,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管的局领导要亲自负责,认真做好税源清查的部署和安排工作。地税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和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对清查工作的部署、宣传辅导、人员培训、数据比对、实地测量、数据更新和汇总上报以及清查工作总结等各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制定完善的工作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考核,切实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税源清查工作要与国土资源地籍调查工作相结合。这次税源清查与国土部门开展的地籍调查有着高度交叉性,地籍调查的相关数据可直接成为地税部门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资料和依据。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参与普查、普查信息共享、地籍资料比对、重点抽查测定”的方式,主动与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确定部门配合的具体负责单位和联系人,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对地籍调查和税源清查过程中存在的土地权属不明确、纳税主体不清楚、纳税人对调查结果不认同等问题,要及时协同国土等有关部门着力予以解决,为下一步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三)税源清查工作要与运用GPS管理土地使用税税源工作相结合。GPS系统是摸清纳税人税源信息的重要科技手段,运用GPS测量也是此次税源清查工作的一个步骤和工作环节。对大型工矿企业占地、城乡结合部企业占地、土地权属资料不清的企业占地以及拒不参加本次自查申报或自查申报明显不实的单位和个人要全部纳入重点清查范围,并采用GPS系统查实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与应税土地面积。对已经启动运用GPS系统进行实地测量的地区,要继续抓紧做好企业应税土地面积测定工作,并将测定的数据作为此次清查的重要信息来源。对尚未开展运用GPS管理土地使用税税源工作的地区,要抓住此次税源清查的契机,迅速明确重点测定对象,合理测算勘测经费,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争取地方政府在经费和部门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测量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从而促进税源清查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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