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11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强化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税收税源管理,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深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的统一部署,保证全省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税源清查的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围绕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仍存在着税源信息不完整、税源底数不清楚以及税源数据共享与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等问题。特别是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出台后,各地的税额标准、征收范围、征收对象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而各级地税机关尚未全面掌握相应的税源基础信息。为此,有必要以贯彻修订后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为契机,依据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工作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清查工作,以期全面摸清纳税人的税源信息,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源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税源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水平,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组织收入和调控土地市场方面的作用。
二、税源清查的范围和重点
凡在我省境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均属这次税源清查的范围。
本次清查的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大型工矿区、新兴工业园等区域;大型厂矿、大型仓储、房地产开发等大型企业占地;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资企业占地;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占地。除此之外,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税源管理的现状,查找管理的薄弱环节,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确定本地区的重点清查区域和重点清查单位,集中力量对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存在较大问题的区域和单位进行重点清查。
三、税源清查的内容和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济类型、所属行业、占地总面积、应税面积、免税面积、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应纳税额、免税税额等信息。对已纳入税源管理的纳税人,重点检查其申报土地使用税的涉税信息是否真实,应缴税款及其他地方税费是否足额缴纳;对管理不到或未纳入税源管理的纳税人,全面查清其占地情况,依法查补其应缴的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采取纳税人自查、税源数据信息比对以及地税机关重点实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地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现有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清查工作方法,提高清查工作效率,降低清查工作成本,保证清查工作质量。对本地区确定的重点清查区域和企业以及通过比对发现涉税信息较大差异的纳税人的占用土地要采用GPS卫星定位系统等先进手段进行实地测量,查实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与应税土地面积,并相应地更新和完善税源数据库。
四、税源清查的时间、步骤和时限
(一)清查的时间。全省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自2008年6月1日开始,至2009年2月28日结束,为期9个月。
(二)清查的步骤。这次专项清查分六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08年6月1日-6月20日)为宣传发动及准备阶段。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清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要成立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查实施方案;二要加强清查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三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这次专项清查的目的、意义等内容,通过扎实有效的税法宣传,充分做好税源清查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纳税人对清查工作的理解和配合,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四要搞好外部沟通协调。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与国土资源部门和测绘部门取得联系,确定数据交换的工作机制,做好数据接收和数据比对的各项技术准备工作。
2.第二阶段(2008年6月21日-7月20日)为纳税人自查申报阶段。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地税机关要组织人员发放《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1)。要求纳税人认真进行自查填报,力争通过有效的工作,把专项清查的成果体现在自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