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125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政策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纳税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地方税务局整合出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并制订出了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现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
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
一、保障和改善民生
税收当以民生为本,积极引导全民创业,支持公民自主创业和企业安置就业,发展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公益事业,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一)自主创业 高校毕业生、下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个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从事个体经营达不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四)灾害减免 个人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五)军转干部自谋职业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随军家属自谋职业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七)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八)残疾人创业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者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减征个人所得税。
(九)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十) 企业安置就业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十一)三峡坝区移民就业享受国家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