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利用职权向管理相对人索要或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或服务态度粗暴,或工作拖延、推诿、扯皮,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四)不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
(十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行政问责的行为。
第十条 行政问责对象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资料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当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依法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作出解释、说明,而未作出解释、说明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九)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一)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四)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或者考试、考核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考核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或者考试、考核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五)不按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六)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许可管理权的;
(十七)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八)实施行政许可后,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没有法定依据擅自实施年审、年检的;
(十九)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行政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对象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征收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