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㈠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
㈡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㈢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㈣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㈣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㈤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审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应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应签订责任书,具体明确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