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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对出租汽车司机收费清理整顿意见》的通知

  (二)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停止征收广州市出租汽车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通知》(穗财综〔2003〕1166号)规定,停止征收公用事业附加费。
  (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向出租车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177号)规定,停止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
  (四)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交通信息服务费的通知》(穗价函〔2001〕74号)规定,停止征收羊城公交信息费。
  (五)根据省经委、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交费〔1998〕199号)规定,公路还贷基金统一规范为公路客运附加费。因此,取消公路还贷基金的项目名称。
  三、规范其他收费行为
  (一)企业向司机收取安全互助金,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取,不列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
  (二)出租车协会会费、道路协会会费,按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价格管理范围。
  (三)企业代司机购买的各种保险费用,应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金额代收,不得收取手续费。各种保险折扣、无赔付奖励金等保险公司返还的款项,应全额返还给司机。
  (四)经营权使用补偿费,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不属政府定价管理项目,但目前广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比较复杂,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五)企业要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凡由企业代征代缴的收费,应向司机出示原始凭证和明细表;凡企业自定向司机收取的各种费用、保证金和抵押金,都要公示项目、标准、使用情况和具体服务内容。
  (六)企业应按规定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附件2:
  广州市对出租汽车司机收费公示表

序号

项目

交费标准

文件依据

收费部门

收费性质

一档次(2.6元/公里)

二档次(2.4元/公里)

三档次(2.2元/公里)

1

堤围防护费

11.7元/月

11.18元/月

10.66元/月

粤价〔2001〕69号

市水利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

2

公路客运附加费

1、按年统缴:2000元/年

2、按月缴:200 元/月,共2400元/年

粤交费〔1998〕199号

穗价[1999]117号

市公路局

3

公路养路费

1、按年统缴:1000元/年

2、按月缴:100 元/月,共1200元/年

粤交公〔1994〕221号

省政府令第32号

4

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35元/辆·次

车辆检验包括车辆年度检验和新车入户检验,异地迁出、迁入车辆检验,改装、改型、大修后特殊检验等。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复检不收费;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需进行第三次以上检验的,第三次及以后每次按标准100%收费

粤价〔1998〕330号

粤价〔2003〕188号

市公安局

5

计价器强检费

45元/辆·次

每车每年检验1次,复检不收费

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

市质监局

6

车辆安全性能检测费

125元/次

每车每年检测1次

穗价〔2001〕226号

公安检测站

经营服务性收费

7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费

125元/次

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检测、强制收费

财综〔2003〕34号

综合检测站

8

出租车综合服务费

基本服务费:一类企业810元/月;二类企业570元/月;未评定等级类别企业400元/月。二级维护、例行保养、停车场收费按规定收取

穗价〔2003〕189号

企业

企业收费

9

合同保证金

不超过10000元/车,合同期满退回

穗价〔2003〕189号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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