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停止征收广州市出租汽车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通知》(穗财综〔2003〕1166号)规定,停止征收公用事业附加费。
(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向出租车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177号)规定,停止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
(四)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交通信息服务费的通知》(穗价函〔2001〕74号)规定,停止征收羊城公交信息费。
(五)根据省经委、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交费〔1998〕199号)规定,公路还贷基金统一规范为公路客运附加费。因此,取消公路还贷基金的项目名称。
三、规范其他收费行为
(一)企业向司机收取安全互助金,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取,不列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
(二)出租车协会会费、道路协会会费,按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价格管理范围。
(三)企业代司机购买的各种保险费用,应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金额代收,不得收取手续费。各种保险折扣、无赔付奖励金等保险公司返还的款项,应全额返还给司机。
(四)经营权使用补偿费,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不属政府定价管理项目,但目前广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比较复杂,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五)企业要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凡由企业代征代缴的收费,应向司机出示原始凭证和明细表;凡企业自定向司机收取的各种费用、保证金和抵押金,都要公示项目、标准、使用情况和具体服务内容。
(六)企业应按规定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附件2:
广州市对出租汽车司机收费公示表
序号
| 项目
| 交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收费部门
| 收费性质
|
一档次(2.6元/公里)
| 二档次(2.4元/公里)
| 三档次(2.2元/公里)
|
1
| 堤围防护费
| 11.7元/月
| 11.18元/月
| 10.66元/月
| 粤价〔2001〕69号
| 市水利局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2
| 公路客运附加费
| 1、按年统缴:2000元/年
2、按月缴:200 元/月,共2400元/年
| 粤交费〔1998〕199号
穗价[1999]117号
| 市公路局
|
3
| 公路养路费
| 1、按年统缴:1000元/年
2、按月缴:100 元/月,共1200元/年
| 粤交公〔1994〕221号
省政府令第32号
|
4
| 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 35元/辆·次
车辆检验包括车辆年度检验和新车入户检验,异地迁出、迁入车辆检验,改装、改型、大修后特殊检验等。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复检不收费;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需进行第三次以上检验的,第三次及以后每次按标准100%收费
| 粤价〔1998〕330号
粤价〔2003〕188号
| 市公安局
|
5
| 计价器强检费
| 45元/辆·次
每车每年检验1次,复检不收费
| 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
| 市质监局
|
6
| 车辆安全性能检测费
| 125元/次
每车每年检测1次
| 穗价〔2001〕226号
| 公安检测站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7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费
| 125元/次
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检测、强制收费
| 财综〔2003〕34号
| 综合检测站
|
8
| 出租车综合服务费
| 基本服务费:一类企业810元/月;二类企业570元/月;未评定等级类别企业400元/月。二级维护、例行保养、停车场收费按规定收取
| 穗价〔2003〕189号
| 企业
| 企业收费
|
9
| 合同保证金
| 不超过10000元/车,合同期满退回
| 穗价〔2003〕189号
| 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