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计价器强检费。按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规定,按每辆每次45元收取,每车每年检验1次,复检不收费。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
1.车辆安全性能检测费。按照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机动车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1〕226号)规定,按每次125元收取,每车每年检测1次。
2.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3〕34号)规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检测机构对汽车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应遵循“自愿有偿”原则,不得强行检测、强制收费,更不得借检测之名乱收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按每次125元收取。
(三)企业收费
1.出租车综合服务费。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规定设立该收费项目,并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综合服务费包括基本服务费、二级维护费、例行保养费、停车场收费。
(1)为扶植出租车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基本服务费按经营企业资质等级,分为3个收费标准:一类企业810元/月;二类企业在一类企业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30%,即570元/月;未评定等级类别企业在二类企业收费标准基础上再下调30%,即400元/月。
(2)企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的,可在基本服务费的基础上再加每车每季度二级维护费300元;企业对车辆没有进行二级维护的,不得收取二级维护费。
(3)企业对车辆例行保养的,可在基本服务费的基础上再加每车每月150元例行保养费;当月进行二级维护的车辆,不再收取例行保养费;没有进行例行保养的,不得收取例行保养费。
(4)没有二级维护和例行保养资格的企业,综合服务费中不得收取二级维护费和例行保养费。
(5)企业对车辆提供停车场服务的,可在基本服务费的基础上再加每车每月不超过300元停车场收费;没有提供停车场服务的,不得收取停车场收费。
2.合同保证金。按不超过10000元/车收取,合同期满退回。
二、根据政策应停止的收费
(一)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4号)规定,停止征收出租车交通建设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