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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对出租汽车司机收费清理整顿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对出租汽车司机收费清理整顿意见》的通知
(穗价〔2003〕189号)


市交委,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公路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收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对出租汽车司机的收费行为,根据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确保社会稳定的通知》(建城电〔2003〕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对出租汽车司机收费清理整顿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市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穗价〔2000〕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州市对出租汽车司机收费清理整顿意见
  2.广州市对出租汽车司机收费公示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86196809

  附件1:
广州市对出租汽车司机收费清理整顿意见

  一、根据现行收费政策,保留3类9项收费(保证金)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堤围防护费。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规定,按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客运出租小汽车定额征税标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9号)核定的每车每月纳税营运收入额每公里2.6元档次9000元、每公里2.4元档次8600元、每公里2.2元档次8200元的1.3‰计征。
  2.公路客运附加费。根据省经委、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交费〔1998〕199号)以及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暂缓开征客运附加费问题的通知》(穗价〔1999〕117号)规定,按每车每月200元收取,按年统缴的车辆,一年按十个月计征。
  3.公路养路费。按照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交公〔1994〕221号)规定,按每车每月100元收取,按年统缴的车辆,一年按十个月计征。
  4.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改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1998〕330号)和《关于省定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价〔2003〕188号)规定,按每次每辆35元收取。车辆检验包括车辆年度检验和新车入户检验,异地迁出、迁入车辆检验,改装、改型、大修后特殊检验等。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复检不收费;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需进行第三次以上检验的,第三次及以后每次另按标准100%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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