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及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除完成日常价格监测任务、按时采集上报数据和相关情况外,承担以下工作:
1、每季度报告一次所经营或管理市场的重点监测商品的进货、库存、销售增减变化情况;
2、对所经营或管理市场的粮油、肉禽蛋、成品油等重点监测商品一次性涨价超出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规定幅度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涨价原因和市场态势;
3、市场价格出现突发性大幅上涨,出现流言传播、抢购、商品脱销断档等情况时,立即上报;
4、配合物价部门开展不定期的重点商品购销、库存调查,开展重要商品价格的市场预期调查,开展市场舆情调查;
5、配合物价部门开展价格应急监测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市场调查任务;
6、物价部门安排的其他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四、建立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价格预警信息员联络制度。信息员一般由价格监测点采报价人员兼任,承担有关价格预警任务的具体工作。各地价格监测机构要加强与信息员联系,对信息员的名单和联系方式进行及时备案和更新,定期交流市场信息情况,向信息员告知预警电话、传真号码,以便紧急情况及时上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监测机构要加强对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不定期开展信息员座谈会、培训会、市场调查分析会等,不断提高信息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预警信息上报,一般采用书面报告形式,由信息员签字并经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紧急情况下要采用电话形式上报。各地物价局将整理后的价格预警信息,应及时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重大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和价格司。
六、省物价局拨付各地的监测补助经费将对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适当倾斜,并根据考核情况适当增加监测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信息员的劳务支出。
七、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的预警工作纳入全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和优秀信息员予以通报表扬。对提供重要信息和线索,及时、准确反映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的价格预警直报点及其信息员,将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