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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等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修改后容积率超出《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范围、调整幅度在50%以上2倍以下,或者建筑规模增量在30万-50万平方米以内,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
  (三)修改后容积率超出《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范围、调整幅度在2倍以上,或者建筑规模增量在50万平方米以上,由市政府市长审定。
  四、完善控规修改工作中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审议制度
  (一)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的控规修改,对城市有重大影响的,上报审批前一律提交市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审议。
  (二)市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应建立不少于100人的专家库,其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外地专家。
  (三)建立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召开控规修改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前,由系统随机抽取并通知专家参会。
  (四)每次专家评审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7人,半数以上专家同意修改方案的,方可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五)市国土、环保、园林等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专委会专家委员会议。
  五、加大控规修改中的公众参与度
  (一)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阶段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修改方案上报审批前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二)控规修改公告必须同时在当地两种主要报刊媒体报道,同时要在市规划局网站、规划展览馆、有关区政府政务公开场所和规划地段现场公告,向市民说明控规修改的有关情况。其中报刊媒体公告时间应该在3天以上。
  (三)若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公示时多数利害关系人表示不同意修改的,应当依法组织召开由利害关系人、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部门等参加的听证会。
  六、健全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一)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建设总规模进行建设,突破规划容积率的,限期拆除。因建筑安全等因素不能拆除的,对超面积部分予以没收实物或没收违法收入。违法收入按建设工程所在地同期同类型房屋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二)对擅自超出规划许可的建设总规模进行建设,但未突破规划容积率的,除补交土地综合价金及各种规费外,依法对超出部分面积处以工程造价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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