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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7、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担保体系建设。市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对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予以4%的保费补贴,并对符合市“五有”规范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扩大再生产贷款予以80%的贴息,积极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和发展瓶颈。

  28、加快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国家发改委产业投资基金和即将出台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积极推动私募基金的设立,加快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股权融资。

  29、稳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涉农区县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中心城区纳入试点范围,形成小额贷款公司对各区县的全覆盖。适时增加各区县小额贷款公司数量,积极稳妥地推进村镇、社区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的设立。

  30、拓宽信贷担保渠道。积极支持各金融机构尝试开办以自有动产、有价证券、专利权、注册商标等资产作抵(质)押的贷款业务。国土、工商、房产、评估、公证等部门和机构对在以各种物权进行抵押的资产评估中,要降低收费标准,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31、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奖励力度。进一步完善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激励机制,重点突出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考核,并加大奖励力度。

  32、加强财税金融的配合。符合备案管理条件且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经相关部门核准后,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在试点期间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的营业税税率,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的政策执行;对拟进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做好税收政策辅导工作,妥善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33、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区县从2009年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规定,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业集群、信用担保、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34、鼓励中小企业加大对重点产品和重点技术、工艺上取得重大突破的建设项目投入。对经核准备案并新增投资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予以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专项资金的项目资助;对没有获得国家和省级项目资助的,由市财政按其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进度,给予10%-30%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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