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一是放宽投资限制,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出资。二是放宽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允许以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放宽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三是积极探索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改革。支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对合作社的投资,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
四、强化融资、加大投入
22、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引导商业银行用足用活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综合运用再贴现、准备金管理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
23、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建设。各金融机构要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部门和机构;要进一步增加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基层网点,下放权限;要进一步加强激励机制,将开拓中小企业客户情况纳入客户经理、分支行的绩效考核体系;要进一步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制度,适度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的许可度。
24、推进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机构要大力推进金融创新,努力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信贷新品,要大力推广“速贷通”、“成长之路”等信贷产品,大力发展保理、保函、保兑、信托理财、贸易融资等表外融资业务;要积极试办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水域使用权抵押、集体土地抵押等新型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仓单质押、存货抵质押、林权抵质押、应收账款抵质押等贷款业务的应用范围;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依托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有效运用贸易融资、产业链融资、商业承兑汇票等多种融资方式。
25、积极试办中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依托行业协会、企业共同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组织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组合、风险共担”的方式组成联保体,约定联保责任,明确分保额度,由金融机构对联保体实行综合授信;积极探索小企业法人代表或大股东个人资产连带责任担保、联户担保、经济联合体担保等多种新型保证方式。
26、加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政策扶持力度。2009年,对担保机构保费补贴标准提高到1.5%,对新增和创新型企业担保业务保费补贴提高到2%。对担保机构通过创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全部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相应比例的补贴。加大对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补偿,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发生代偿损失的,对其实际损失额给予20%的补偿,对创新类项目代偿损失给予30%的补偿。引导各区县设立股份多元化的担保公司,市级担保资金给予最高20%比例的配套补助。组建再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进行联保和分保,分担风险。抓紧组织实施全省“百亿元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