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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180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与经办机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或缴费期间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发给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不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丧葬费、抚恤费的标准按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类待遇标准的20%确定。
  个人账户余额或储存额,有指定受益人的,发给指定受益人;无指定受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转接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财政补贴的支付范围: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支付的养老金;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支付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三)按照本办法调整增加的养老金。
  (四)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依照有关规定仍需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支付的养老金;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支付的个人账户余额或储存额。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审计管理制度,按实编制报送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业务统计表,并接受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拖欠、截留、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基金管理和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单位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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