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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参保人员间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账户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按本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符合前条的规定条件时,由参保人员本人凭参保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从经办机构核定领取养老金时间之次月起,由经办机构委托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

  第十六条 养老金由政府财政补贴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政府财政补贴养老金月标准计发办法如下:

  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满一年(不足一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下同)发给6元;

  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满一年发给7元;

  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满一年发给8元;

  缴费年限满30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发给9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由本人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详见下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55

170

63

117

56

164

64

109

57

158

65

101

58

152

66

93

59

145

67

84

60

139

68

75

61

132

69

65

62

125

70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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