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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养老保险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在经办机构的指导下办理具体业务。

  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养老保险协管员,负责本社区、村的养老保险工作。

  第七条 征缴养老保险费和经办养老保险事务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养老保险费中列支。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居民,应到所在社区、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参保档案,核发相关证卡。

  参保人员凭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的银行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如下:

  (一)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确定。

  (二)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

  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可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至60%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但政府财政补贴不变。

  第十条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多种方式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补助,以减轻缴费负担。补助资金可在集体公积金和土地补偿费村组留存部分等集体所有的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镇江市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按缴费基数8%的缴费、储存额的历年计息和按规定划入的其它经费,个人账户做实,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每年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结息的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并向参保人员本人出示个人账户储存额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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