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4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6号令)以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8号)规定,现将我区车船税征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车船税的税目税额
税 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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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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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
| 每 辆
| 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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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 每 辆
| 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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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
| 每 辆
| 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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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
| 每 辆
| 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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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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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含三轮农用运输车)
| 按自重每吨
| 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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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摩托车
| 每 辆
| 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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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 按自重每吨
| 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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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船舶(不含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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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200吨及以下
| 按净吨位每吨
| 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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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 按净吨位每吨
| 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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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 按净吨位每吨
| 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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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 按净吨位每吨
| 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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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 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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