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4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6号令)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8号)规定,现将我区车船税征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车船税的税目税额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一、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

每 辆

480元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每 辆

420元

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

每 辆

360元

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

每 辆

60元

二、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三、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含三轮农用运输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四、摩托车

每 辆

36元

五、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六、船舶(不含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净吨位200吨及以下

按净吨位每吨

3元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按净吨位每吨

6元

七、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